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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,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,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、监督。
第五十六条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、及时性负责,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对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,本会依法不予公开。
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 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会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第五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第五十九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,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;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,主要内容包括:活动的内容、方式、规模、参加人员、时间、地点、经费等方面。
第六十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
第七章 党建工作
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,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单独建立党组织。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,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;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,应推荐业务能力强、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常设机构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。
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,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,建立党组织,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。
没有正式党员的,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,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。
第六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。党组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第六十三条 本会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
第六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。
第六十五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组织,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。
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六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第六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报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前,书面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,并在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六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,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:
(一)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;
(二)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决议解散的;
(三)因分立、合并需要解散的;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;
(五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;
(六)因其他原因终止的;
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进行清算。
本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七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、宗旨相同的组织,并向社会公告。
第十章 附 则
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 7 月 8 日第一届第 3次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。
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一致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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